職工信箱|企業(yè)調崗應考慮員工個人意愿
日期:2024-03-04   來源:陜工網—陜西工人報

百事通先生:

我是一家公司的銷售員。長期以來工作上的投入,讓我忽視了對家庭和孩子的照顧。愛人離我而去,十幾歲的孩子也變得郁郁寡歡。因為失去,讓我懂得了家的重要,也開始注意工作和家庭的平衡。但因我?guī)状挝唇邮芄九R時安排的出差任務,引起了領導不滿。去年底,公司突然要將我從上海調往杭州分公司。我希望領導通融,但他們說這是工作需要。到那后,我發(fā)現(xiàn)根本無人與我談具體工作和待遇,異地奔波也讓我無法照顧家庭。一周后,我就提出無法接受調崗,要求回原址工作。公司卻說口頭變更協(xié)議已生效,不能反悔。爭執(zhí)無果,我回了上海,并提起了勞動仲裁。而同時,我也收到了公司給我的曠工解雇通知。請問,公司調崗可以不考慮員工意愿嗎?他們所謂的口頭變更真的生效了嗎?

讀者  梅安

梅安同志:

《勞動合同法》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生活實踐中,也有未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合同的。對于口頭形式變更勞動合同的效力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曾有相應解釋,2021年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再次明確,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雖未采用書面形式,但已經實際履行了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變更后的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且不違背公序良俗,當事人以未采用書面形式為由主張勞動合同變更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述司法解釋其實強調了三點:口頭變更勞動合同首先要協(xié)商一致,而不是單方通知;其次,要以實際行動予以確認并超過一定期限;最后,變更應當合理合法。公司將你調往外地,對你的日常生活造成重大影響,此類重大變動應當與你充分協(xié)商。公司未考慮你的實際困難,亦未與你就崗位變動充分協(xié)商并明確變更內容,確有不當。而你未明確承諾,實際履行也未超過一個月。因此,公司主張口頭變更已生效并無法律依據(jù)。你們公司如確有法定理由,在與你協(xié)商變更不成時,可以在提前一個月通知并給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下解除合同。其對你做曠工解雇處理并無依據(jù)!醢偈峦

責任編輯:白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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