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xiàn)實中,員工因違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現(xiàn)象并非個別。那么,其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工資怎么辦?
案例1
員工被行政拘留,公司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2021年1月6日,藍先生因與他人斗毆被公安機關處以罰款并治安拘留十五日。拘留期滿后,藍先生因此被公司解聘。藍先生可以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嗎?
【點評】
藍先生可以要求公司給付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六)項規(guī)定,勞動者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就其中的“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含義,《關于貫徹執(zhí)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fā)「1995」309號)第29條規(guī)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指: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的、被人民法院判處處罰的、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三十二條免予刑事處分的。”該規(guī)定表明,員工被行政拘留并不等于犯罪,用人單位不能據此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與之對應,本案中的公司以藍先生被行政拘留為由將其解聘,該行為屬于違法。對于這種行為,《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據此,藍先生有權向公司索要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案例2
員工被刑事拘留,公司可以拒絕發(fā)放工資
陳先生因為尋釁滋事被公安機關執(zhí)行刑事拘留兩個月。此后,其妻子見陳先生所在公司沒有繼續(xù)通過銀行卡向陳先生發(fā)放工資,遂以陳先生未經法院判決、還不能確定其是否構成犯罪及罪輕、罪重,陳先生與公司的勞動合同也尚未解除為由,要求公司支付工資。
在此情況下,公司應當向陳先生支付工資嗎?
【點評】
公司可以拒絕向陳先生支付工資。
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zhí)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8條規(guī)定:“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有關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可與其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不承擔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相應義務。勞動者經證明被錯誤限制人身自由的,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勞動者的損失,可由其依據《國家賠償法》要求有關部門賠償。”
依據該規(guī)定,當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有關機關拘留、逮捕時,雖然其是否構成犯罪尚不能確定,用人單位亦不能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但可以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因此,陳先生所在公司可以停止向其發(fā)放工資。如果事后證明陳先生系被錯誤限制人身自由,其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的工資等損失,可由其依據《國家賠償法》要求有關部門賠償。
案例3
犯罪判決被撤銷,公司可以不恢復勞動關系
王先生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后,公司據此解除了與王先生尚有三年到期的勞動合同。此后,經王先生申請再審,法院于2021年8月27日撤銷了原來的有罪判決,并宣告王先生無罪。近日,王先生要求與公司繼續(xù)履行原來的勞動合同。
此時,公司能否拒絕王先生要求恢復勞動合同,履行至剩余期限完畢為止呢?
【點評】
公司可以拒絕王先生恢復勞動關系的請求。
《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職工被錯判宣告無罪釋放后,是否應恢復與企業(yè)的勞動關系等有關問題的復函》(勞辦發(fā)〔1997〕40號)明確指出:“關于企業(yè)職工被錯判,宣傳無罪釋放后,企業(yè)是否應與其恢復勞動關系、補發(fā)工資問題。我們認為,職工于《國家賠償法》實施以前被判犯罪,后經司法機關改判無罪的,如企業(yè)僅因其被判刑而解除勞動關系的,企業(yè)應恢復與該職工的勞動關系。”
《關于貫徹執(zhí)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8條規(guī)定:“勞動者經證明被錯誤限制人身自由的,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勞動者的損失,可由其依據《國家賠償法》要求有關部門賠償。”因此,勞動者在1995年1月1日之前被錯判可以恢復勞動關系,但此后不可恢復,其所受損失可以通過國家賠償獲取。
□顏東岳
責任編輯:白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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