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你好!我與一家勞務派遣公司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合同,隨后被派往外地一家單位工作。半年前,我在工作中受傷,不僅花去4萬余元醫(yī)療費用,還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定為勞動能力障礙程度八級。由于公司和用工單位均未為我辦理工傷保險,致使我無法從工傷保險機構獲取相關待遇。用工單位認為我是公司派去的,應當由派遣公司擔責。派遣公司則認為其與我之間只是類似中介的關系,最多只能與用工單位分攤責任。而且用工單位所在地的醫(yī)療補助金、傷殘就業(yè)補助金等標準高于公司所在地,所以要按公司所在地的標準計算。請問:勞務派遣公司的說法成立嗎?
讀者 陳欣強
陳欣強同志:
公司的說法是錯誤的,其不僅應當承擔工傷賠償責任,而且相關費用也必須按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計算。其原因如下:
一方面,公司不能推卸責任。《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fā)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其中提到承擔責任的主體為“用人單位”。
那么,在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究竟誰是用人單位呢?對此,《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已經作出明確界定,即“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也就是說,盡管你在用工單位上班,但公司才是你真正的用人單位,所以它應當承擔為你辦理工傷保險的法定義務,其未能履行,自然也就必須向你承擔“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的責任。
另一方面,就費用的計算你有權“就高不就低”。《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guī)定:“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qū)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zhí)行。”
國務院《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明確指出:“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條件、職業(yè)危害防護和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的,從其約定。”
據此,你可以按照單位所在地的相關標準向公司索要工傷賠償。
百事通
關注公眾號,隨時閱讀陜西工人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