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你好!2016年1月,我進入一家材料公司,從事工程技術設計等工作。從2019年11月開始,公司陸續(xù)拖欠了我們好幾個月工資。今年發(fā)生疫情以后,公司徹底沒有再支付任何工資。因此,我們幾個員工2020年5月10日向工作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5月20日,公司收到勞動仲裁委員會傳票后,向工商管理局辦理了公司注銷登記手續(xù)。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該公司注銷為由,終止了仲裁程序。公司注銷了,我們怎么才能要回工資?
讀者 翁自安
翁自安:
您好!根據您描述的信息,您和同事可以起訴公司的股東,同時將清算組成員一并起訴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拖欠的工資、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等損失。
公司注銷,在法律上是公司的解散,必須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方式和程序實施,否則會造成嚴重的后果。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guī)定,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該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guī)定,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清算時,清算組應當按照《公司法》規(guī)定,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并根據公司規(guī)模和營業(yè)地域范圍在全國或者公司注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清算組未按照前款規(guī)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根據上述規(guī)定,如果公司解散時,清算組未根據相關規(guī)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則債權人可向清算組成員主張賠償損失;如果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債權人可向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主張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本案中,由于公司股東未履行清算義務即注銷公司,股東個人要承擔責任;清算組成員在履行清算職責時,未通知債權人,清算組成員也要承擔賠償責任。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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