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您好!
我從A公司離職后,參加B公司招聘的筆試、面試時獲得綜合成績第一名,成為B公司此次招聘擬錄人員的唯一人選。但是,當B公司從A公司調來我的檔案查閱時,在一份鑒定材料中發(fā)現(xiàn),A公司給我的評價是工作“漂浮”、為人“虛偽”、能力“較差”。此外,還有其他方面的負面記載。
B公司經過對檔案的查閱,尤其是根據(jù)上述鑒定材料的負面記載,對我作出了不予錄用的決定。對于這份鑒定材料,我聞所未聞,有關方面的記載也與我毫無牽扯,純屬子虛烏有。
我想知道:因為檔案存在負面評價影響我入職,應該怎么辦呢?
讀者 江志明
江志明同志:
您好!從您介紹的情況來看,檔案系被人為“玷污”。您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著手解決問題:一是向B公司說明情況,爭取B公司的理解,客觀公正地對您作出實事求是的評價,在您的入職問題上重新考慮,然后再作出慎重決定。二是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對原工作單位A公司在檔案保管過程中所存在的問題進行徹查,追查有關人員“玷污”檔案的責任,并要求賠償。
檔案是人們在各項社會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各種形式的具有保存價值的原始記錄。個人檔案是一個人生命軌跡的縮寫,是用人單位了解一個人情況的非常重要的資料,也是一個人職業(yè)生涯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容不得“玷污”。為此,《檔案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檔案違法行為,有權向檔案主管部門和有關機關舉報。接到舉報的檔案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用人單位在保存或移交檔案過程中,若出現(xiàn)捏造事實、毀壞名義的內容,就意味著違反了自身的法定義務,且給當事人存在被新的用人單位拒絕錄用等侵權危害后果,無論是希望發(fā)生抑或疏忽大意等都存在過錯。在這方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guī)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guī)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檔案法》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違反本法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民法典》在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中還規(guī)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百事通
責任編輯:白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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