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勞動合同是證明勞動關系的直接證據(jù),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但在現(xiàn)實中,一些用人單位經(jīng)常因各種理由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致使勞動者在發(fā)生爭議時陷入無法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維權(quán)困境。希望通過下面的案例解析,能夠幫助廣大勞動者準確理解確認勞動關系的相關問題,從而更好地維護自身合法權(quán)益。
【案情簡介】
曹某從北京某建設工程公司下崗后,于2014年4月1日進入北京市某出租車公司工作,擔任出租車司機。出租車公司與曹某簽訂了承包運營合同書,但始終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后曹某在營運中發(fā)生交通事故,提出由出租車公司支付工傷待遇遭拒。出租車公司認為,公司與曹某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且曹某沒有辦理社會保險轉(zhuǎn)移手續(xù),其社會保險一直由原單位某建設工程公司繳納,因此雙方之間應屬于勞務關系,不存在勞動關系。
曹某向北京市總工會法律服務中心申請援助。北京市總工會法律服務中心了解情況后,迅速指派具有豐富經(jīng)驗的律師為曹某提供法律服務。在援助律師的幫助下,曹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仲裁申請,并提交了工資銀行對賬單、出租車公司監(jiān)督卡、個人完稅證明等材料,證明與出租車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仲裁庭在審理中查明,出租車公司按月向曹某發(fā)放勞動報酬;曹某每月參加出租車公司的例會,定期接受出租車公司在交通法規(guī)、安全教育、服務質(zhì)量等方面的教育培訓,始終遵守出租車公司制定的管理和紀律方面的規(guī)章制度;曹某駕駛的出租車登記在出租車公司的名下,車輛外廂涂裝有出租車公司的名稱及標識符號。
【處理結(jié)果】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認定曹某與出租車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出租車公司不服仲裁裁決,起訴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確認曹某與出租車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分析點評】
第一,關于在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如何確認存在勞動關系的問題。
依據(jù)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fā)[2005]12號)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三種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guī)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yè)務的組成部分。
首先,曹某從某建設工程公司下崗后,到出租車公司擔任出租車司機,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八條關于“企業(yè)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nèi)退人員、下崗待業(yè)人員以及企業(yè)經(jīng)營性停產(chǎn)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fā)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的規(guī)定,具有勞動關系主體資格。
其次,曹某受出租車公司各項規(guī)章制度的約束,按月從出租車公司領取勞動報酬,實際受到出租車公司的勞動用工管理,與出租車公司之間具有人身上和組織上的從屬關系。
再者,曹某駕駛所有權(quán)屬于出租車公司的車輛,對外以出租車公司的名義營運載客,在乘客看來就是與出租車公司建立了運輸客運合同法律關系并接受服務,因此他在營運過程中提供的勞動屬于出租車公司經(jīng)營業(yè)務的組成部分。
綜上可見,曹某同時具備《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中規(guī)定的三種情形,與出租車公司之間成立勞動關系是毋庸置疑的。
第二,勞動者提交哪些證據(jù)可以證明事實勞動關系存在的問題。
根據(jù)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fā)[2005]12號)第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fā)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fā)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因此,我們建議廣大勞動者,一旦遇到單位否認勞動關系的情況時,不要慌亂,要積極行動起來搜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jù),例如到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gòu)查詢個人社會保險權(quán)益記錄,請工友同事出庭作證或者提交單位發(fā)放的各類證件等。值得注意的是,勞動者在仲裁或者審判程序中有權(quán)向仲裁庭或者法庭提出要求用人單位提交工資支付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招聘記錄和考勤記錄,用人單位拒不提供的,則要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
□宮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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