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工是指自愿地幫助他人從事一定的工作和勞動行為,一般幫工并沒獲得實質(zhì)上的利益。如果在幫工過程中造成應該找誰賠償,怎樣賠償呢?以下介紹了幫工人身處理原則和各類各類幫工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處理方法及實例,以供參考學習。
幫工人身損害賠償處理原則
對于無償幫工中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在處理上應根據(jù)《民法通則》第4條規(guī)定的公平原則,除物質(zhì)利益人應承擔民事責任外,其受害人(精神受益人)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以示公平。但在承擔份額上,應實事求是地區(qū)分是意外事件的損害,還是當事人過錯的損害,以及自傷等不同情況處理。
人身損害的賠償和承擔份額,一般取決于所負責任的大小。人身損害的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輕微責任。責任不同,承擔的份額也不同。侵害人負全部責任的,承擔100%;侵害人負主要責任的,承擔90%至60%;侵害人和受害人負同等責任的,各承擔50%;侵害人負次要責任的,承擔40%至20%;侵害人負輕微責任的,承擔10%。只有在分清責任的基礎上,才能合理的劃分所承擔的份額,最終公平處理此類案件。
各類幫工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處理方法和實例
一、意外事件致人損害的處理。
在無償幫工中,由于意外事件致人損害結(jié)果的發(fā)生,對于受益人和受害人,雙方均無過錯。而幫工勞動中,發(fā)生了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使受害人致傷或致殘(死亡)。處理這類案件時,一般應適用《民法通則》第132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即公平責任原則,根據(jù)有關當事人的經(jīng)濟情況,由他分擔經(jīng)濟責任,也就是說除受益人應承擔民事責任外,受害人也應承擔責任。如:柴某與黃某、陶某平時關系一直很好,一日,黃某家要拉燒柴,柴某與陶某一起主動去幫忙,燒柴拉回后,黃某在自家備酒席款待諸位,席間因陶某不勝酒力,飯后便醉倒在黃某家火炕上。黃某怕陶某在火炕上烙出病,就與柴某一起抬陶某至床上,在抬的過程中,柴某卻腳下一滑便摔倒。陶某身體上部壓在柴某小腹上,致使柴某脾裂傷,住院治療,造成包括醫(yī)療費在內(nèi)的經(jīng)濟損失近萬元。這起事件,屬意外事件,做為受益人黃某對柴某的致傷無過錯。幫工本身和柴某壓傷也并無直接的必然的因果關系,但為黃某幫工是柴某的一個條件,黃某是受益人,陶某是在黃某家喝醉的,柴某抬黃某是陶某是為了陶某的人身利益而被壓傷,陶某也是受益人。因此,黃某、陶某應承擔民事責任。基于柴某與陶某的友好感情,自愿抬陶某而不慎滑倒。所以,對致傷結(jié)果的民事責任,柴某也應承擔一部分,并根據(jù)雙方的經(jīng)濟狀況,經(jīng)濟條件好的可以多承擔一些,經(jīng)濟條件較差的可以少承擔一些。
二、當事人或第三人過錯致人損害的處理。
1、受益人有過錯的,受益人承擔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
如:李某欲拆除破舊的倉房,鄰居錢某前來無償幫工,錢某看見倉房于倒塌,為避免發(fā)生傷亡,建議李某用推土機將倉房推倒,而李某為了保存大部分材料,堅持用人工拆除。在拆除倉房過程中,因房架子折斷將站在房架子上拆除木料的錢某腰部摔傷,經(jīng)醫(yī)院治療,花費人民幣3000.00余元。在這起事故中,李某有過錯,他應當預見到房架子木材已經(jīng)腐朽不結(jié)實有折斷的后果,況且錢某已告知有危險,但其輕信不一定發(fā)生會發(fā)生事故,而堅持用人工拆除倉房。因此李某在這起事故中有疏忽大意的過錯。根據(jù)《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的規(guī)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chǎn),侵害他人財產(chǎn)、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李某應承擔民事責任,在承擔份額上,李某應承擔90%或全部責任,并考慮幫工的特點,錢某可以承擔10%的輕微責任。
2、致傷是由受害人過錯造成的,應由受害人承擔主要責任,受益人應承擔次要責任或輕微責任。
如:王某系農(nóng)機技術(shù)員,自愿為全某無償修理拖拉機,在修的過程中,全某叮囑王某應按農(nóng)業(yè)機械安全操作規(guī)則作業(yè),可王某則以為本人系專業(yè)人員、技術(shù)嫻熟而違規(guī)操作,在機車沒有熄火的情況下,安裝皮帶輪,結(jié)果王某右肢和腹部表皮被機械致傷,花費醫(yī)療費1萬多元。對于這起事故中,其過錯在于受害人王某自身,故對王某的經(jīng)濟損失應由本人承擔90%至60%,因王某畢竟是為全某修拖拉機過失致傷,全某是受益人,故在王某承擔大部分責任的情況下,應讓受益人全某酌情予以補償王某的經(jīng)濟損失10%至40%。
3、雙方混合過錯,應視過錯程度承擔民事責任。
如:李某拉豆秸,王某、何某前去幫工,何某駕駛自家貨車給李某拉豆秸,豆秸裝好后在運輸過程中,由于裝的過高,又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豆秸先后三次散包。第三次散包時,在豆秸上乘座的王某、何某先后從車上摔下來,致使王某右下肢股骨骨折,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8000余元。王某的致傷,由于李某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又是受益人,對王某的經(jīng)濟損失應承擔一定的責任。何某在運輸過程中,明知客貨混載,未加以制止,造成事故的發(fā)生,應負部分責任。受害人王某在豆秸散兩次包后,應當預見并且能夠預見到豆秸可能第三次散包,自己可能會受到損害,而未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害的進一步擴大。根據(jù)民法通則第131條的規(guī)定:“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對于王某的經(jīng)濟損失,由雙方做大體相當?shù)姆謸蜻m當增加受益人的承擔比例。即李某承擔40%責任,何某承擔35%責任,王某承擔25%責任。
4、由第三人過錯引起的,應由受益人、第三人分擔受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受害人也應視具體情況承擔輕微責任或不予承擔責任。
如:吳某、徐某無償幫許某拉豆秸,由于吳某無證駕車、超速行駛,將坐在車上的徐某甩掉車下摔成重傷,左下肢致殘,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9000余元。對于徐某的經(jīng)濟損失及殘疾生活補助費,則應由過錯人吳某與受益人許某共同承擔,因吳某為肇事直接責任者,應承擔主要責任,許某為受益人,應承擔次要責任,受害人徐某可承擔輕微責任或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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