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在幫助企業(yè)化解風險,保障工傷職工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在實踐中,人們對申請工傷認定標準、工傷保險待遇賠償等問題仍存在一些疑惑和爭議,由此導致工傷保險糾紛時有發(fā)生。以下2起涉及工傷保險典型案例,提示勞動者應認真遵守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和勞動紀律,嚴格規(guī)范自身言行,最大限度降低工傷事故發(fā)生的風險;用人單位應嚴格按照法律規(guī)定,依法為職工購買工傷保險,一旦發(fā)生工傷事故,要積極配合職工開展救治,并做好后續(xù)理賠事宜,切實解決工傷職工的后顧之憂。
為走捷徑渡河溺亡申請工傷不予支持
陳某的丈夫張某,生前系當地某煤礦的機修工人。從家里到工作單位張某必須要先走十幾公里的山路,才能到正規(guī)乘船的地方坐上船。為圖方便,張某和礦上的其他十幾名礦工找了個捷徑——以趟水或坐輪胎的方式渡河。如此良久,倒也平安無事。某日,張某在下班回家途中,照舊趟水過河,河水突漲,張某溺水身亡。
當地派出所經調查后出具了說明:張某在下班回家途中渡河時不慎落水身亡,不涉及治安和刑事犯罪問題,作為意外事故處理。張某落水身亡后,煤礦向張某家屬給付了一定的經濟補償。
此后,陳某就張某的死亡向彭水縣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但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陳某不服,向彭水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彭水縣法院經審理后,判決維持彭水縣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駁回陳某的訴訟請求。陳某不服提起上訴。
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但法律對“途中工傷”的事故類型作出了限制。張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明知存在較大安全風險的情況下仍然選擇趟水或乘坐輪胎渡河,應自行承擔由此產生的不利后果,因此而造成的事故,也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的事故類型,不應認定為工傷,彭水縣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并無不當。
據此,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下班逛街遭遇車禍工傷認定不予支持
2018年1月,某電器公司職工龍某某下班后,搭乘工友的摩托車前往白馬鎮(zhèn)吃飯、逛超市。其間,摩托車與小轎車發(fā)生碰撞,龍某某受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經交警認定,龍某某在這起交通事故中無責任。
據了解,該電器公司為龍某某提供有宿舍,宿舍周邊有小型超市、餐館、蔬菜攤等。公司為職工提供午餐、晚餐及職工上下班交通班車。龍某某所住宿舍方向與所去白馬鎮(zhèn)方向相反。
龍某某之父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在不予認定工傷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為認定工傷的“上下班途中”之一。本案中,龍某某在與工友出去逛街吃飯途中受傷,而職工宿舍周邊有小型超市、餐館、蔬菜攤,可以滿足職工日常生活基本需要,龍某某隨行工友也證明其與龍某某前往白馬鎮(zhèn)街上的目的系朋友聯(lián)誼和消費,明顯超過了基本社交需要和購物需要的限度,不屬于滿足“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其下班后未返回宿舍,而是前往與宿舍方向完全相反的地方,此下班路線也不具備合理性。
據此,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對此工傷認定沒有支持。
(戰(zhàn)海峰 張紅梅 湯龍 張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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