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鐘先生一直期望著參加某種專項技術培訓而又不必承擔巨額的培訓費用。2019年1月,鐘先生得知一家公司需要招聘人員并將送往參加該專項技術培訓后,立刻想方設法應聘成功。培訓完畢,即不顧已經與公司約定了五年的服務期,立馬向公司遞交了辭呈,甚至拒絕向公司支付5萬元違約金。
【點評】公司有權向鐘先生索要違約金。《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xié)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鐘先生抱著不可告人的目的應聘,專項技術培訓完畢后立馬走人,無疑難辭其綹。
【案例】王先生一直想將戶口遷入某市,但卻因為不符合當地政府的規(guī)定條件而未能如愿。2019年5月,當得知一家公司基于引進人才,決定高薪聘請留學回歸人員,并以落戶該市作為特殊待遇,遂應聘了。可落戶后,王先生立刻辭職了。公司無奈,只好要求王先生賠償辦理引進手續(xù)的費用(人事代理費、咨詢費、交通費、資料費、集體戶口管理費等)。而王先生一口拒絕。
【點評】公司有權向王先生索要賠償。一方面,《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guī)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而王先生之舉明顯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必須對此導致的后果擔責。另一方面,《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六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即勞動者就“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必須承擔賠償責任。《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第十六條也指出:“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結合本案,王先生自然必須對公司的損失給予賠償。
(顏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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