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一旦遭遇家庭暴力應該如何應對,有哪些救濟措施?同時,家暴受害方在離婚時能否要求賠償,財產(chǎn)分割方面有沒有傾斜?……
3月11日,就家庭暴力的相關法律問題,記者采訪了西北政法大學教授,陜西省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張偉。
“法不入家門” 舊觀念需摒棄
自2000年起,張偉教授參與了全國有關反家庭暴力與婦女兒童權益保障等多次立法調(diào)研、論證活動,發(fā)現(xiàn)大家的觀念是比較保守的。無論是在基層司法機關了解實際情況,還是通過110報警中心提取大數(shù)據(jù),大家普遍認為家庭暴力是家務事,公安部門一旦介入反而起到反作用,不利于家庭穩(wěn)定和婚姻和諧,一般都作為治安糾紛來處理。
他說:“家庭暴力在全世界范圍內(nèi)都被認為是公害,其實質是權力與控制。認為家庭暴力是家庭糾紛,這種‘法不入家門’的觀點是偏頗、錯誤的,必須要更新觀念。”
無論是民法典、治安管理處罰法,還是刑法,都規(guī)定了任何人不能對他人施以暴力。張偉說:“你連別人都不能打,和你有親密關系的人你就更不能打了。但咱們的觀念卻恰恰相反,‘打出來的媳婦揉出來的面’‘棍棒底下出孝子’,這樣的觀念一定要把它糾正過來。”
需要正視的是,很多受害女性受傳統(tǒng)思想影響不愿將“家丑”外揚,人們很容易“怒其不爭”。其實我們不能一味指責受害人,為了孩子或是生存問題,她們是無助又無奈的。
從國家到地方 立法“零容忍”
2016年3月1日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第三條規(guī)定“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這說明我國對家暴行為持一種“零容忍”的態(tài)度。從2004年修憲時將人權保障正式寫進憲法,到反家庭暴力法、婦女權益保護法中對于家暴行為的禁止與防治的規(guī)定,更多彰顯的是對公民人權的保障。
張偉認為,家庭暴力行為只要有第一次,就會有無數(shù)次。受害者切記不能一味忍讓、遷就施暴者,否則家暴的次數(shù)只會越來越多、暴力程度只會愈演愈烈。在第一次發(fā)生的時候就要有所反制,了解并運用法律救濟途徑,依法維權,讓施暴者得到應有的懲處。
2020年12月1日生效的《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辦法》,明確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正在發(fā)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有權予以勸阻、制止,當受害人面臨人身安全威脅時有權向公安機關報案。張偉和他的團隊從2014年開始全程參與立法,他認為這標志著我省反家庭暴力工作邁出了歷史性一步。
雖然刑法中沒有專門的家庭暴力罪,但是針對家庭成員的持續(xù)性、經(jīng)常性的家庭暴力行為可以構成虐待,情節(jié)惡劣或后果嚴重的可以構成虐待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第二百六十條“虐待罪”的相關規(guī)定,應給予施暴者相應的刑事處罰。
五種救濟措施 撐起反家暴“保護傘”
對家人施以暴力首先是一種嚴重侵犯他人人身權的違法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編人格權、第七編侵權責任的規(guī)定,施暴者要承擔民事侵權責任。同時施暴者的行為還影響了社會管理秩序,受到治安行政處罰。受害者還可進行傷情鑒定,達到輕傷以上就要追究刑事責任。
張偉根據(jù)反家庭暴力法和陜西省實施辦法等法律規(guī)定,歸納總結了五種救濟措施,可以幫助受害人保護自己:
報警處理——公安部門首先要按照反家庭暴力法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置,出警、協(xié)助就醫(yī)、傷情鑒定等。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guī)定可予以施暴者警告、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
人身保護令——尚未離婚的話,受害人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施暴者在一定期限內(nèi)不能接近、恐嚇、威脅受害人,一旦違反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法律援助——可以向居委會、村委會、婦聯(lián)等組織求助,撥打“12338”婦女維權熱線。這些組織會協(xié)助受害人依法反映訴求,或及時報告當?shù)毓矙C關,協(xié)調(diào)有關部門為受害人提供綜合維權服務。
心理干預——陜西省婦女理論婚姻家庭研究會成立于1986年,是一個非營利性民間婦女組織,致力于為家庭暴力中的受虐婦女提供支持,探索建立社區(qū)支持性環(huán)境,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臨時庇護——民政部門救助站、居委會、村委會均能提供,用于防止發(fā)生二次加害情況發(fā)生,庇護場所要能提供基本的照顧及安保措施,不能將受害人和其他被救助人員混合安置。
可要求損害賠償 分割財產(chǎn)予以傾斜
民事上來講,女方如果感到和男方實在無法共同生活下去,感情確已破裂,可以提出離婚訴訟,因為在離婚的法定理由里就有一個是實施家暴的情形,是一個明確的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編婚姻家庭關于離婚的規(guī)定,因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向施暴者主張損害賠償,在實踐中,人民法院也按照法律規(guī)定支持了受害方的訴訟請求。賠償包括,首先是醫(yī)療的相關費用,其次是精神損害賠償。
同時對于無過錯方,依法在財產(chǎn)分割和子女撫養(yǎng)權予以傾斜,這也是對加害方的一個懲治。本身婚姻家庭編中在離婚時財產(chǎn)分配上就有一個原則,即雙方協(xié)議不成可由法院按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也就是說女方本來就是需要被照顧的一方,再加上男方用暴力方式對她進行了傷害,女方應該得到一定的照顧,即女方可多分財產(chǎn),而男方則可少分甚至不分。
本報記者 田丁輝
責任編輯:胡睿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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