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西安市機動車停放服務中心原副主任受審 案件細節(jié)公布
2020年6月21日
華商報獨家披露西安停車收費抽取“抽成費”黑幕
2020年6月21日,華商報A04版以《停車收費員的神秘上家迷霧重重的抽成費》為題獨家披露了西安停車收費抽取“抽成費”黑幕:西安市機動車停放服務中心實行收支兩條線的管理模式,收取的費用全額上繳市財政。但實際上,收支之間卻暗藏著灰色收入……據深喉爆料,收費員每月要向“上家”上交1500元-5000元不等的“抽成費”,或“上家”將收費員工資卡扣留。有的收費員替用別人身份,成了“影子”般的存在。
2020年6月22日
西安市機動車停放服務中心成立專項工作組
華商報報道的收費員被收取“抽成費”一事引發(fā)廣泛關注,西安市機動車停放服務中心2020年6月22日就報道內容做出回復,稱他們高度重視,迅速召集會議,積極研判,成立專項工作組,立即對舉報涉及問題開展調查,并舉一反三,全面排查收費管理中的問題。
2020年6月23日
西安市紀委監(jiān)委、市公安局開展調查
華商報刊發(fā)的停車收費員交“抽成費”報道持續(xù)引爆輿論,西安紀檢監(jiān)察2020年6月23日發(fā)布消息,關于媒體報道西安停車收費員交“抽成費”問題,西安市紀委監(jiān)委和市公安局已開展調查。
2021年3月30日
西安市機動車停放服務中心一大隊長受審
西安市高陵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職務犯罪案件。案件被告人周某原系西安市機動車停放服務中心某區(qū)管理大隊隊長,任職期間,周某利用職務便利分8次收受他人錢款20余萬元,并通過“吃空餉”方式套取入職未上班和離職未辦手續(xù)人員工資30余萬元。
2021年3月31日
西安市機動車停放管理中心兩人獲刑
未央區(qū)法院集中宣判了三起職務犯罪案件,其中,被告人寧某某、祁某某原系西安市機動車停放管理中心某大隊管理人員。二被告人利用職務便利收受好處費40余萬元。寧某某又收受收費員、停車場實際控制人等十余人26萬余元。另查明,二被告人合謀冒領單位工資13.47萬余元。寧某某還與他人合謀冒領工資6.77萬余元。未央區(qū)法院判處寧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40萬元,判處祁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30萬元。
2021年4月6日
西安市機動車停放服務中心原副主任受審
2021年4月6日,西安市蓮湖區(qū)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西安市機動車停放服務中心原副主任、西安城市公共停車設施建設管理有限公司原副總經理王某職務犯罪一案。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于2012年9月起,擔任西安市機動車停放服務中心副主任、西安城市公共停車設施建設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職務,負責占道停車收費服務管理工作。自2018年4月起,王某每月收受停放中心直屬大隊原大隊長張某某(另案處理)好處費,2018年4月至同年10月,每月收取2000元,2018年11月起每月收取3000元,直至2020年5月,共計收取7.1萬元。王某收取張某某按月送的好處費后,對張某某利用職務便利私自截留停車場包月停車費的行為予以默許。同時,王某在分管收費管理及信息化建設工作中,不正確履行職責,疏于監(jiān)管,放任直屬大隊私自截留包月停車費、未對收費站點信息認真審核導致部分管理大隊出現(xiàn)“吃空餉”情況,致使公共財產損失共計2749887.72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身為事業(yè)單位、國有企業(yè)中受委托從事公務管理的人員,在擔任西安市停放中心副主任和停車公司副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的便利收受他人好處費7.1萬元人民幣,為他人謀取利益,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三百八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對其分管工作嚴重不負責任,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共計人民幣2749887.72元,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充分,應當以玩忽職守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依法提起公訴。
庭審中,被告人王某對受賄罪指控供認不諱,但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玩忽職守導致公共財產損失274萬余元的金額提出異議。
據悉,該案將擇期宣判。
案件細節(jié)
48000元用于購買衣服、鞋子、文玩手串及吃飯等個人消費支出
4月6日,華商報記者拿到的起訴書透露出了西安市機動車停放服務中心腐敗窩案更多案件細節(jié)。
王某,男,1966年4月27日出生,涉及的罪名共兩項:受賄罪、涉嫌玩忽職守罪。
按照蓮湖區(qū)檢察院的起訴書中披露,王某受賄的7.1萬元都是停放中心直屬大隊原隊長張某某(另案處理)送的。
2018年4月,張某某到王某的辦公室匯報工作,拿出現(xiàn)金2000元好處費,希望王某在日常工作中照顧一下,王某收下了。
2018年6月,王某得知張某某送來的好處費是從停放中心直屬大隊管轄的橋下停車場包月停車費中私自截留的,不但未制止和處理張某某截留公款的行為,還繼續(xù)收受好處費。
就這樣,從2018年4月至10月,王某每月收受張某某送的2000元好處費,共14000元。從2018年11月至2020年5月,每月收受張某某3000元好處費,共57000元。其中48000元用于購買衣服、鞋子、文玩手串及吃飯等個人消費支出;23000元在2020年6月底為了掩蓋其違法犯罪行為退還給了張某某。
放任和疏于把關造成嚴重后果
11名工作人員共貪污公款21起
至于其涉嫌玩忽職守,那涉及的人就多了。
起訴書披露:2018年3月26日,時任停放中心副主任、停車公司副總經理王某的工作分工調整為負責收費管理及信息化建設工作,分管收費管理部、服務稽查部、技術信息部及各管理大隊。
2018年4月至2020年6月,王某疏于對所分管部門的監(jiān)管,未對自己發(fā)現(xiàn)的直屬大隊私自截留車主包月停車費的違法犯罪行為進行處理,采取放任態(tài)度;未對各管理大隊收費站點信息認真審核把關,導致部分管理大隊出現(xiàn)“吃空餉”現(xiàn)象。
從公訴書中可以看出,由于王某的放任和疏于把關,西安市機動車停放中心包括管理大隊大隊長、管理員在內的11名工作人員共貪污公款21起,貪污公款共計2749887.72元。案發(fā)后,被告人退繳贓款4.8萬。
私自截留包月停車費、代領空餉人員工資
西安市機動車停放服務中心
11人貪污公款274萬余元
1.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時任直屬大隊隊長張某某(另案處理)、管理員皮某某(另案處理)涉嫌共同貪污直屬大隊13、14、15、22號停車場包月費120000元。
2019年初,張某某和管理員皮某某合謀從皮某某管理的13、14、15、22號停車場截留包月停車費。13號停車場收費員邵某某、14號停車場收費員史某某、15號停車場收費員劉某某、22號停車場收費員郭某,均按照皮某某的安排截留停車包月費。
張某某、皮某某按照事先約定,各自分了60000元。
2.2018年4月至2020年6月,張某某、皮某某涉嫌共同貪污空餉人員冀某某、連某某、連某某(另案處理)工資137327.92元。
2018年4月至2019年12月,張某某、皮某某利用職務之便,通過不給已離崗人員辦理離職手續(xù)且正常考勤的方式,將以17號停車場原收費員冀某某名義套取的工資46931.22元侵吞。
2019年4月至2020年6月,兩人又將以13號停車場原收費員連某某名義套取的工資34200元侵吞。
2018年5月至2020年5月,兩人通過給僅辦理入職手續(xù)但未上班的收費員正常考勤的方式,將以空掛收費員連某某名義套取的工資56196.7元侵吞。
3.2018年4月至2020年5月,張某某、管理員姜某某(另案處理)涉嫌共同貪污東快速干道停車場包月費554300元;姜某某涉嫌貪污東快速干道停車場包月費24000元。
2018年4月,直屬大隊東快速干道停車場開始收費,張某某指使姜某某從收費員處截留停車包月費。2018年4月至2020年5月,姜某某截留了802300元,其中778300元交給張某某,余款24000元自己侵吞。張某某將778300元中的224000元以北馬道停車場停車包月費的名義上交給停放中心;余款554300元由兩人據為己有。
4.2018年6月至2020年6月,張某某、姜某某涉嫌共同貪污丈八停車場D區(qū)包月費25000元。
2018年5月,丈八停車場D區(qū)收費員楊某某告訴姜某某,有三輛關系車想辦包月,問能否優(yōu)惠。姜某某將此事向張某某匯報。張某某表示3個車每月共交1000元即可。2018年6月至2020年6月,楊某某轉給姜某某共計25000元。姜某某收到錢后,自己拿了11500元,分給張某某13500元。
5.2018年4月至2020年4月,張某某、姜某某涉嫌共同貪污直屬大隊8、9、10、11號停車場包月費175290元。
2017年5月,張某某為謀取私利,要求姜某某從直屬大隊8、9、10、11號停車場收費員組長曾某處截留停車包月費,并向姜某某承諾截留的錢款由二人私分。后姜某某安排曾某每月從上述停車場截留停車包月費。2018年4月至2020年4月,張某某、姜某某涉嫌共同貪污8、9、10、11號停車場包月費共計175290元。
6.2018年4月至2020年4月,張某某、姜某某涉嫌共同貪污直屬大隊2、5號停車場及太白立交停車場包月費90000元。
2017年年底,張某某安排姜某某從2號、5號停車場收費員組長張某某處截留停車包月費,并承諾二人平分。2018年4月至2020年4月,姜某某安排張某某截留停車包月費90000元,姜收到錢后交給張某某。
7.2018年4月至2020年6月,張某某、姜某某涉嫌共同貪污空餉人員王某工資39043.9元
2018年4月至2020年6月,張某某、姜某某通過不給已離崗的收費員王某辦理離職手續(xù)且繼續(xù)給其記考勤的方式,由姜某某經辦,將以王某的名義套取的工資39043.9元侵吞,據為己有。
8.張某某涉嫌貪污如家商旅酒店所交停車包月費46800元。
2018年3月底,直屬大隊管理員錢某的朋友王某因經營如家商旅酒店需要租用丈八停車場車位,錢某找張某某商量。張某某同意以每個車位每月260元的價格出租,并讓姜某某收取停車包月費。
2018年4月至2020年8月,如家商旅酒店在丈八停車場租用15個或25個車位,將停車包月費122200元陸續(xù)通過錢某以現(xiàn)金形式上交。張某某將其中63700元交給皮某某,用于直屬大隊“小金庫”開支;將11700元通過該停車場收費員拓某某上交停放中心;將剩余的46800元侵吞。
9.2018年4月至2020年6月,張某某涉嫌貪污空餉人員姚某工資69850元。
2017年7月,張某某以姚某(張某某外甥)的名義辦理收費員入職手續(xù),未安排姚某上班但正常考勤。2018年4月至2020年6月,將套取的工資及獎金69850元侵吞。
10.2018年7月至2020年6月,皮某某涉嫌貪污直屬大隊14號停車場包月費28560元。
2018年7月,皮某某利用職務之便安排其管理的14號停車場收費員賈某某截留停車包月費。2018年7月至2020年6月,賈某某累計截留停車包月費及維修費28560元,分14次轉給皮某某,皮某某將該28560元侵吞。
11.2018年4月至2020年6月,皮某某涉嫌貪污截留直屬大隊21號停車場包月費49460元。
皮某某利用職務之便安排收費員馬某某截留直屬大隊21號停車場停車包月費。2018年4月至2019年9月,馬某某按照皮某某安排,每月截留1560元停車包月費交給皮某某,共計28080元。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馬某某截留共計21380元停車費交給皮某某。皮某某將這49460元停車費據為己有。
12.2018年10月至2020年6月,皮某某涉嫌貪污截留直屬大隊25號停車場包月費65860元。
2018年10月,皮某某安排收費員邢某某將25號停車場的停車費上交停放中心,為謀求私利要求邢某某幫助其截留停車包月費。2018年10月至2020年6月,邢某某按照安排每月截留數(shù)額不等的停車包月費,分21次微信轉給皮某某,共計65860元,皮某某據為己有。
13.2018年7月至2020年5月,姜某某涉嫌貪污丈八停車場E區(qū)停車費73000元。
2018年5月,姜某某要求丈八停車場E區(qū)收費員吳某某為其截留停車費。2018年6月,吳某某截留1000元通過微信轉賬方式給姜某某。因姜某某嫌少,2018年7月至2020年5月,吳某某遂按照姜某某的安排每月截留3000元給姜某某,共72000元,姜某某據為己有。
14.2018年6月至2020年6月,姜某某涉嫌貪污丈八停車場B區(qū)包月費41400元。
2018年5月,姜某某讓丈八停車場B區(qū)收費員拓某某為其截留停車包月費。2018年6月至2020年6月,拓某某按照其安排每月截留數(shù)額不等的停車包月費,通過微信分28次轉給姜某某,共計41400元。
15.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姜某某涉嫌貪污直屬大隊18號停車場停車費6000元。
2019年6月,姜某某要求收費員樊某某為其截留停車包月費。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樊某某按照姜某某的安排給其截留停車費共計6000元,姜某某將之據為己有。
16.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時任停放中心新城大隊隊長周某(另案處理)涉嫌套取收費員工資共計333692.06元。
2019年9月左右,周某通過利用閆某某、張某某、渠某某、周某某、閆某、辛某某、陳某、張某某、王某、王某某、田某某、邱某、楊某某、梁某某等14名收費員在新城大隊入職后未上班或離職后未辦手續(xù)的收費設備,安排新城大隊收費員馬某某、王某某等多人持上述14名收費員POS機代打完成收費任務,并將通過代打產生的工資占為己有。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周某套取上述14人工資共計333692.06元。
17.2019年9月至2020年6月,時任停放中心蓮湖大隊隊長寧某某(另案處理)伙同連某某、管理員祁某某(另案處理)涉嫌套取收費員工資共計202400元。
2019年9月至2020年5月,寧某某在擔任蓮湖大隊隊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伙同公共停車位實際控制人連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辦理不在崗人員張某某、張某某、 馬某某4名收費員信息,以虛增空掛人員、冒領工資的方式共同套取67700元,其中寧某某從中分得59700元。
2019年9月至2020年6月,寧某某在擔任蓮湖大隊隊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伙同蓮湖大隊管理員祁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辦理不在崗人員劉某某、羅某某、雷某某、賀某某、魏某某、吳某等6名收費員信息,以虛增空掛人員、冒領工資的方式,共同套取134700元,其中寧某某分得81100元。
18.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時任停放中心城區(qū)大隊隊長及服務稽查部負責人(主持工作)劉某某(另案處理)涉嫌貪污套取公款共計349637元。
劉某某私設“小金庫”并安排城區(qū)大隊管理員俞某、賀某、田某某,通過套取空掛收費員工資和獎勵工資及私收收費員罰款等方式套取349637元。
19.2020年1月至6月,時任停放中心雁曲大隊隊長高某某(另案處理)涉嫌貪污套取公款共計97000元。
2020年1月,高某某伙同管理員劉某、李某和內勤張某某,虛報套取班組長獎勵金共計40000元。2020年2月至6月,高某某每月領取管理員李某安排的受疫情影響實際并未上崗的收費員工資3600元到4900元不等,共計22400元。2020年3月至6月,高某某每月收取給予的雁曲轄區(qū)空掛收費員工資7200元到9700元不等,共計34600元。
20.2019年9月至2020年6月期間,經開未央大隊隊長張某(另案處理)涉嫌貪污套取公款共計192528.16元。
2019年9月至2020年6月張某通過空掛收費員套取停放中心公款共計37864.09元。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張某伙同高某套取停放中心公款共計31331.5元。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張某伙同魏某某(另案處理)套取停放中心公款共計12332.57元。
21.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經開未央大隊管理員高某(另案處理)涉嫌貪污套取公款共計28738.68元。
2020年5月至6月,高某通過空掛在職收費員非法套取占有公款共計3798.56元。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高某伙同魏某通過空掛收費員獲取收費員工資共套取公款24940.12元。
責任編輯:寧黛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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