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上午,婁底市婁星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肖某某交通肇事案。
事發(fā)現場。視頻截圖
公訴機關指控:2022年9月2日23時50分許,被告人肖某某酒后駕車與被害人謝某駕駛的二輪電動自行車發(fā)生碰撞,造成謝某受傷,肖某某駕車逃離現場,經鑒定,謝某所受傷為重傷二級。婁底市公安局交警部門認定,肖某某駕駛轎車在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及時搶救受傷人員,并未向公安機關報案,反而駕車逃離事故現場,屬逃逸,應承擔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公訴機關認為,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肖某某的刑事責任。
庭審過程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肖某某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fā)表了意見,被告人肖某某作了最后陳述。
因案情疑難復雜,法庭決定對該案擇期宣判。
被害人親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紀檢監(jiān)察機關、新聞媒體記者和群眾代表100余人旁聽了庭審。
責任編輯:白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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