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了19年的檢察員,辦的案子已經(jīng)不記得有多少了,但是那位白發(fā)蒼蒼的老太太常敏,卻在我的腦海里留下了無法磨滅的印象。
2001年冬,一個寒氣襲人的早上,我西安市人民檢察院民行處的辦公室里來了一位上訪者,滿頭白發(fā),滿臉憂傷,她就是七十五歲的老人常敏。老太太說:“我是一個紡織廠的退休職工,一直在廠里做財務(wù)工作。我本來有一兒一女,日子過得也算過得去。我和老伴到西安后在西門外買了兩間私房。1988年10月建環(huán)城路,西安市市政建設(shè)開發(fā)公司拆了我家的私房,將豐登路6號樓1單元7號房分配給我老兩口居住。這套房子我只有居住權(quán),是租賃關(guān)系。當時錯就錯在我把承租人寫成了我女兒的名字賀梅了。為什么寫她的名字呢?因為她在她丈夫劉家當時處境很困難,我想幫助她,想鼓起她活下去的勇氣,其實她和她丈夫住在一起,回家來也是住個一半天就走了。”
常敏告訴我,她的女兒叫賀梅,在建筑系統(tǒng)工作,1985年嫁給利民電機廠的職工劉思民。開始小夫妻倆過得還算不錯,生了一個兒子,取名叫劉掌印。可是娃娃才滿月,她的婆婆任引娣就要賀梅再給她生一個兒子。賀梅不肯,當婆婆的就開始打罵賀梅了,還要她兒子和賀梅離婚,為此女兒常常露出輕生的念頭,所以常敏才把房子的主人用了女兒的名字,是想讓她好好活下去,實在在劉家過不下去了還可以回到自己家里來。1996年,女婿劉為民因病去世,女兒在劉家的日子就過得更慘了。1997年4月,女兒留下了一份遺書自殺了,遺書中說劉家人拿走了她的錢,她過不下去了。
賀梅自殺身亡后,劉家人開始謀劃常敏住的這一套房子。因為任引娣知道這套房子是以賀梅的名義登記的。1998年5月,任引娣以她孫子劉掌印的名義把常敏告到蓮湖區(qū)法院,說劉掌印應(yīng)當具有常敏所住房屋的繼承權(quán),到當年的12月,蓮湖區(qū)法院判決,為了保護兒童的合法權(quán)益,這套房子歸劉掌印居住使用。一氣之下,常敏病倒了,等她病好了可以行動,判決已經(jīng)生效,上訴期已經(jīng)過去了。
1999年初,劉家人又將常敏告到蓮湖區(qū)法院要常敏騰房,法院居然判決要求常敏在一年內(nèi)必須將房子移交給劉掌印。常敏不服,上訴至中院,又被駁回,常敏又一次昏了過去。從那之后,滿頭白發(fā)的老嫗常敏就開始四處告狀,可是到2000年12月,蓮湖區(qū)法院再次審決后仍然維持原判。于是常敏就一個一個地方地告,凡是她覺得可以為她申冤的地方她都跑遍了,一直跑了五年。
我認真地查看了常敏寫的材料,又走訪了市政公司房管所和房地局等單位,核實了一份份主要證據(jù),常敏寫的材料完全屬實;我又查看了相關(guān)的法律文件,房屋租賃權(quán)的確是不能繼承的。我清楚地認識到這完全是一個錯案,必須立即更正,絕不能讓老人無家可歸!
兩個月之后,蓮湖區(qū)檢察院提請我院抗訴的材料送達了。我立即把案件提交處務(wù)會討論。楊增壽馬長遠兩位處長當即表示,只要證據(jù)確實,該抗訴的就一定抗訴。主管民行工作的副檢察長任高潮說:“這個案子對我們來說是個小案,但是對常敏來說就是個天大的案子,也許比她的命都重。我們檢察機關(guān)的職責就是維護法律的公正實施,保護老百姓的合法利益。記住,百姓的事再小也是大事!”
在領(lǐng)導(dǎo)的支持下,我很快起草了抗訴書,抗訴的理由是:第一,法院認定事實有誤,因為常敏所住的房屋沒有所有權(quán),只有租賃權(quán),而租賃權(quán)是不能繼承的。第二,法院適用法律有誤,法律規(guī)定,承租住宅的承租人在租賃期內(nèi)死亡的,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辦理更名手續(xù),此人是常敏,而不是劉掌印。
2002年9月3日,蓮湖區(qū)法院在504法庭公開審理了這一案件,10月6日作出判決:一,撤銷本院(1998)蓮民初字2016號民事判決書;二,撤銷本院(2002)蓮民再字213號民事判決書;三,駁回劉掌印要求確認本市豐登路6號樓1單元7號房屋承租權(quán)之訴訟請求。劉姓人不服后上訴,2003年2月7日,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起拖了五年之久的官司終于劃上了句號。
一個四處奔走的白發(fā)老人終于可以歇歇腳了。
2003年夏,最高人民檢察院把這個案件拍成電視片。主持人問我辦完此案有什么感想,我覺得我最大的感想就是:百姓利益無小事。
■王慶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