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記者 余皓
通訊員 黃冠
押運員郭某在等待卸貨的途中,突發(fā)疾病猝死。由于郭某是網(wǎng)上求職,且是在網(wǎng)上接受工作指令,其所在的運輸公司否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導致郭某的家屬無法提出工傷賠償。10月20日,極目新聞記者獲悉,幾經(jīng)波折,湖北中和信律師事務所雷剛律師團隊為郭某的家屬討回了公道。近日,郭某的家屬來到該律所,將一面寫有“仗義執(zhí)言顯擔當 濟困扶危解民憂”的錦旗贈送給雷剛律師團隊。
錦旗贈送給雷剛律師團隊 (通訊員供圖)
押運員突發(fā)疾病猝死
2023年11月26日晚12時許,天氣寒冷,夜深人靜。一輛裝載液氨的罐裝車?吭谝瞬心郴S門口,等待卸貨。突然,駕駛室傳出呼救:“快來救人!快來救人!……”在場人員立即撥打120求救。不久,救護車到達現(xiàn)場,醫(yī)護人員將倒在駕駛室的押運員郭某送往醫(yī)院救治。因病情嚴重,當夜,年僅43歲的郭某不幸離世。
事情發(fā)生后,郭某的家屬聯(lián)系某液氨運輸公司處理郭某工亡事務。但是,該公司負責人赴宜昌調解時,否認郭某為其公司員工,拒不承擔賠償責任。
郭某的家屬多次主動上門調解均告失敗,遂申請工傷認定,社保局告知需確認存在勞動關系的裁決書。在求告無門時,郭某的家屬慕名找到湖北中和信律師事務所雷剛律師團隊,尋求法律幫助。雷剛律師聽取案情后,認為本案對網(wǎng)絡時代的勞動關系認定具有典型意義,指派團隊律師呂文博、黃冠主辦該案。兩位律師研究認為,案件關鍵在于證明運輸公司與郭某之間符合勞動關系的人格、經(jīng)濟、組織從屬性特征。
然而,據(jù)楊某(郭某的胞兄)陳述,兩兄弟通過電話、微信方式線上應聘運輸公司,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通過線上接受工作指令,沒在公司坐班;公司沒有為郭某繳納社保,并且找人代發(fā)工資,雙方?jīng)]有直接經(jīng)濟往來。面對“四沒”局面,如何證明存在勞動關系?
從微信工作群中提取重要證據(jù)
針對上述不利局面,一則,主辦律師通過制作《調查筆錄》,保存郭某工作制服、調取微信記錄,證明雙方曾具有建立勞動關系合意,并搜集雙方成立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據(jù),破解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二則,針對郭某線上接受運輸任務、異地運輸、無需坐班的工作特點,主辦律師從微信工作群中提取運輸公司高管對員工進行線上考勤、下達運輸任務、審批報銷費用等記錄,證明運輸公司對郭某進行勞動管理,雙方形成具有人格從屬性的勞動關系。三則,主辦律師前往武漢市黃陂區(qū)和硚口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運輸管理部門調取多份證據(jù),證明運輸公司持有液氨運輸特許經(jīng)營證,郭某已成為運輸公司主營業(yè)務組織系統(tǒng)的一員,具備組織從屬性。四則,針對運輸公司找人代發(fā)工資,隱藏與勞動者的經(jīng)濟關系的問題,主辦律師從源頭出發(fā),固定郭某將銀行賬戶發(fā)給運輸公司員工的重要事實,用以證明經(jīng)濟從屬性。
主辦律師通過大量的調查取證工作,破除證據(jù)薄弱的不利局面,基本掌握案件的關鍵性證據(jù),能夠證明運輸公司與郭某之間存在勞動關系。郭某的家屬對律師工作充滿了信心,于是,向用人單位所在地武漢市黃陂區(qū)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確認勞動關系的仲裁。
仲裁裁決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
2024年1月18日,郭林的家屬從宜昌老家趕到武漢黃陂,與律師一起參加仲裁庭審。
因為郭某工亡事關重大責任承擔問題,運輸公司聘請兩位律師參與仲裁庭審,整個庭審過程緊張、激烈。運輸公司先是質疑出庭證人身份,再是否認大量在案證據(jù),又聲稱案外人雇傭郭某,推卸自身法律責任。
主辦律師釋法說理,一一反駁運輸公司不合理的抗辯,并通過扎實的舉證工作,向仲裁庭完整地呈現(xiàn)郭某為運輸公司工作直至倒在崗位上的事實。
除夕前夕,主辦律師收到仲裁裁決書,結果是不確認死者與運輸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一方面,勞動仲裁委認為運輸公司對郭某進行實際用工;另一方面,其將運輸公司大量線上考勤、下達運輸任務等勞動管理行為理解為對事務的管理,沒有對人員進行管理,否定人格從屬性,并以案外人發(fā)放工資為由,否認經(jīng)濟從屬性,進而認定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
主辦律師認為,仲裁既沒有關注到網(wǎng)絡時代勞動管理的特殊性,又忽視郭某將銀行賬號發(fā)給運輸公司員工的事實。液氨運輸并不需要在公司坐班,運輸公司采用線上考勤、下達運輸任務方式進行勞動管理,僅是管理形式發(fā)生變化,實質上仍是管理行為;至于運輸公司將工資交由案外人代發(fā),郭某根本無法控制。
主辦律師不服上述裁決,鼓勵郭某的家屬繼續(xù)依法維權。
他人代發(fā)工資的真相浮出水面
春節(jié)前夕,一場凍雨席卷武漢,格外地冷。郭某的家屬在主辦律師安撫下情緒逐漸穩(wěn)定,并委托雷剛律師團隊繼續(xù)維權,向黃陂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立案后,主辦律師加強調查取證工作,與家屬前往運輸公司辦公地點進行實地調查,發(fā)現(xiàn)運輸公司與母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懸掛于同一辦公室、存在人員混同問題,為郭某發(fā)放報銷費用的案外人正是運輸公司的母公司董事。因此,主辦律師積極與承辦法官溝通,申請調查令,調取到該董事的資金流水。通過仔細梳理發(fā)現(xiàn),代發(fā)工資的案外人的資金由該董事匯入,挖掘出運輸公司將郭某工資委托他人代發(fā)的事實。
在庭審中,運輸公司辯稱郭某駕駛的運輸車輛是案外人林某的,該車輛掛靠在河南某公司,林某為其母公司提供運輸服務,雙方簽訂有《化工產(chǎn)品運輸合同(公路)》。因此,林某掛靠河南某運輸公司對外經(jīng)營,其聘用的郭某因工傷亡,應當由林某和河南某公司承擔責任。運輸公司仍否認郭某是其員工。
主辦律師提出,首先,車輛歸屬不影響勞動關系認定。郭某系接受運輸公司指示接收車輛從事運輸,車輛屬于用工單位提供的生產(chǎn)工具,無論是運輸公司自有還是租賃車輛,均不影響勞動關系認定;其次,兩兄弟壓根沒聽說、更沒見過運輸公司所稱的案外人林某,該公司并不能提供任何證據(jù)證明案外人雇傭兩兄弟、也沒有證據(jù)證明該公司向兩兄弟披露過案外人林某;最后,液氨只能由具備特許資質的運輸公司承運,禁止個人承運。案外人林某與運輸公司母公司之間簽訂的上述合同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依法應當認定為無效合同。
二級法院均判決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一審法院高度重視主辦律師意見,判定運輸合同無效,認為無證據(jù)證明案外人林某與郭某存在勞務關系,運輸公司不能以此轉移用工風險、逃避用工責任,確認運輸公司與郭某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在一審判決后,運輸公司不服,上訴至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經(jīng)審理后維持了一審判決,為死者的家屬討回了公道。
據(jù)悉,受本案影響,運輸公司為部分員工補辦了社會保險。本案促使企業(yè)規(guī)范用工行為,以個案推動更多勞動者的權益保護。
據(jù)介紹,郭某的家屬在雷剛律師團隊的幫助下,目前已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起了工傷認定。在認定工傷后,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相關工亡保險待遇。
10月20日,湖北中和信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雷剛指出,郭某與運輸公司勞動關系認定一波三折,終見曙光。該案反映出網(wǎng)絡媒介對勞動關系認定的影響。在網(wǎng)絡時代,勞動者通過線上應聘入職、線上接受工作任務已經(jīng)成為常態(tài),雖然管理形式變化,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是勞動管理的實質并沒有改變。因此,用人單位應當誠實守信、遵守勞動法,充分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讓悲劇不再重演。同時,勞動者要注意在求職和工作中留痕、保存證據(jù),以防在發(fā)生糾紛時處于不利地位。
責任編輯:白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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