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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當前的位置:首頁 > 新聞 > 陜西新聞 公開征求意見!事關西安市建筑物命名更名 參與方式→
    2023-07-11 08:55:41來源:西安發(f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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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規(guī)范建筑物名稱管理,適應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傳承發(fā)展中華優(yōu)秀文化,近期市住建局研究起草了《西安市建筑物命名更名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該征求意見稿近日起面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建議,歡迎廣大市民積極參與。

    圖片

    辦法明確

    建筑物命名更名實行申報審核制度。

    一般不得冠以“天下”“環(huán)球”等詞語。

    以高層建筑物為主的建筑物不得以廣場命名。

    建筑物名稱應保持相對穩(wěn)定,一般不予更名。

    西安市建筑物命名更名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建筑物名稱管理,適應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人民生活需要,傳承發(fā)展中華優(yōu)秀文化,構建具有古城文化特色的建筑物名稱管理體系,依據(jù)國務院《地名管理條例》《關于印發(fā)〈陜西省地名命名更名備案公告辦法〉的通知》(陜民發(fā)〔2022〕120號),結(jié)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nèi)建筑物的命名、更名等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筑物指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且產(chǎn)權明晰的住宅區(qū)、樓宇。

    第三條 建筑物命名、更名實行申報審核制度。項目建設單位申報立項(備案確認)前,應到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筑物名稱申報審核手續(xù),依法取得建筑物標準名稱。

    第四條 建筑物命名、更名實行歸口管理、屬地負責、同級備案公告制度。建設單位向項目所在地區(qū)、縣住房建設主管部門申報建筑物命名、更名。

    申報建筑物命名、更名時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命名、更名申請書;

    (二)能反映建筑物地理實體的位置、規(guī)模、性質(zhì)等基本情況的資料;

    (三)綜合評估、專家論證、征求意見等相關報告。

    申報建筑物更名時,除提交上述資料外,還應提交原名稱批復相關資料和業(yè)主委員會或產(chǎn)權單位同意更名的有關證明材料。

    第五條 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報材料后,經(jīng)審核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guī)定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nèi)征求同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意見。民政部門于3個工作日內(nèi)反饋意見,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意見后3個工作日內(nèi)完成審批。

    區(qū)、縣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每月將新審批的建筑物命名、更名情況上報至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六條 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自批準之日起15日內(nèi)報同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并參照《陜西省地名命名更名備案公告辦法》規(guī)定提交相應資料。自按規(guī)定報送備案之日起15日內(nèi),由同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向社會公告。

    第七條 標準名稱由專名和通名兩部分組成,專名在前,通名在后。

    第八條 建筑物標準名稱專名應遵循下列規(guī)定:

    (一)含義明確、健康,不違背公序良俗。不得采用有損國家尊嚴、妨礙民族團結(jié)、違背社會公德、格調(diào)低俗以及易產(chǎn)生誤解或歧義的字詞;

    (二)應符合建筑物的實際地域、規(guī)模、性質(zhì)、品質(zhì)等特征;一般不得冠以“宇宙”“天下”“環(huán)球”“國際”“世界”“亞洲”“歐洲”“澳洲”“美洲”“中國”“中華”“中央”“全國”“萬國”等詞語;

    (三)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并避免使用生僻字。未經(jīng)批準,不得使用純數(shù)序詞、漢字與數(shù)字組合、非文字符號和虛夸、離奇內(nèi)容的字詞;

    (四)一般不以人名作建筑物名,不以國家領導人的名字作建筑物名;

    (五)不得使用外國人名、地名或其簡稱;

    (六)不得使用企業(yè)名稱或者商標、字號名稱;

    (七)不得使用漢譯外語詞、外文書寫詞;

    (八)不得使用古代帝王稱謂以及歷史上官銜、職位名等帶有濃重封建色彩的詞語,具有特定歷史、宗教背景的除外;

    (九)不得使用具有特定政治色彩和含義的標志性建筑物名稱;

    (十)全市新命名的建筑物名稱不得與原有建筑物重名,并避免同音;

    (十一)使用國家明令保護的標語、文字,必須征得主管部門書面同意;

    (十二)提倡使用具有歷史文化價值及與我市歷史文化風貌相協(xié)調(diào)的詞語。

    (十三)不得使用“大、洋、怪、重”的名稱,認定原則和標準參照省民政廳、省公安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省測繪地理信息局七部門制定的《不得使用的建筑物名稱認定原則和標準》執(zhí)行。

    第九條 建筑物標準名稱通名應反映建筑物的功能、類別、性質(zhì)、規(guī)模,應遵循下列規(guī)定:

    (一)通名應當與其建設等級、建筑規(guī)模、功能形態(tài)和所處區(qū)域環(huán)境相一致。

    (二)可使用的通名為:樓、廈、園、苑、城、宮、館、庭、舍、廬、居、邸、筑、坊、里、院、宅、府、榭、軒、閣、村、新村、廣場、中心、街區(qū)、小區(qū)。通名前可以添加簡約、貼切的修飾詞,以豐富意境。

    (三)通名適用范圍:

    1.樓:指10層以上高層和大型獨棟(含裙樓)樓宇;

    2.廈:指全部為商貿(mào)用途或以商貿(mào)為主,辦公、住宅為輔的高層或大型建筑。地面以上建筑層數(shù)在18層以上或總建筑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高層建筑或大型樓宇;

    3.園、苑:一般指有一定綠地面積,含屋頂綠化在內(nèi)的綠地和休閑地面積占整個用地面積35%以上的居民住宅區(qū);

    4.城:指占地面積在10萬平方米以上且總建筑面積20萬平方米以上的具有居住、商業(yè)、辦公、娛樂等功能的大型建筑群;

    5.宮、館:一般指以文化、教育、科技、藝術、娛樂、體育等功能為主的建筑;

    6.庭、舍、廬、居、邸、筑、坊、里、院、宅、府、榭:一般指占地面積、建筑規(guī)模較小的住宅樓(住宅區(qū))、商貿(mào)類建筑;

    7.軒、閣:一般指地上不超過7層(含7層)的單體建筑物;

    8.村、新村:一般指占地面積、建筑規(guī)模較大的住宅區(qū),適用于城鎮(zhèn)搬遷改造新建的具有完善生活配套服務設施的獨立住宅區(qū);

    9.廣場:指有寬闊的公共場地,占地面積在1萬平方米以上或總建筑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室外整塊公共場地在2000平方米以上(不包括停車場和消防通道),并具有商用、辦公、娛樂、居住等多功能、綜合性大型建筑物(群)。以高層建筑物為主的建筑物不得以廣場命名。以“廣場”作通名的,可在名稱中使用表示主導用途的詞語,如“XX商業(yè)廣場”等;

    10.中心:具有某一特定主導功能,占地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積在10萬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物,以“中心”作為通名的,可在名稱使用表示主導用途的詞語,如“XX商務中心”;

    11.街區(qū):適用于以一條主要道路或若干道路為核心,具有商業(yè)、商務辦公、居住、金融、娛樂等多功能的大型建筑群。本市市區(qū)適用于城墻范圍內(nèi)占地面積3萬平方米以上或城墻范圍外占地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具有上述特征的建筑群。使用該通名,通名前須增加功能性限定詞語,如“××金融街區(qū)”;

    12.小區(qū):一般指建筑面積超過8萬平方米,有較為完善生活配套服務設施的獨立住宅區(qū),其主體建筑不應少于2幢。

    本條規(guī)定中“以上”包括本數(shù)。

    (四)同類通名不得重疊使用,如“XX大廈廣場”等。

    (五)不得使用行政區(qū)劃通名、自然地理實體通名作為建筑物通名。

    (六)不得使用具有專屬意義的詞語,如“特區(qū)”“首府”“學府”等。

    (七)較大規(guī)模的住宅區(qū)、建筑群可以分片命名內(nèi)部組團名稱,內(nèi)部組團名稱應符合通名規(guī)范,區(qū)分內(nèi)部組團區(qū)可使用數(shù)序詞或方位詞,如“××花園一區(qū)”、“××花園二區(qū)”,“××商務城東區(qū)”、“××商務城西區(qū)”等,但不得使用“A 區(qū)”、“B區(qū)”等羅馬字母表述。

    第十條 建筑物名稱應保持相對穩(wěn)定,命名后一般不予更名。確需更名的,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凡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guī)定的;

    (二)因行政區(qū)劃變更、城鄉(xiāng)建設、自然變化等原因?qū)е陆ㄖ锩Q名不符實的;

    (三)建筑物的主要產(chǎn)權人、主要功用發(fā)生變化的。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名申報不予受理:

    (一)建筑物產(chǎn)權人對更名意見不一致的;

    (二)建筑物產(chǎn)權權屬爭議尚未解決的;

    (三)不能提供有效的建設項目工程權屬或房地產(chǎn)權屬證明的。

    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更名后,注銷原名稱,方可使用新名稱。

    第十二條 下列范圍內(nèi)必須使用標準名稱:

    (一)地名標志、交通標志、廣告牌匾等標識;

    (二)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和政府網(wǎng)站等公共平臺發(fā)布的信息;

    (三)法律文書、身份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不動產(chǎn)權屬證書等各類公文、證件;

    (四)向社會公開的地圖;

    (五)辭書等工具類以及教材教輔等學習類公共出版物;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使用標準地名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擅自進行建筑物命名、更名的,未使用或未規(guī)范使用標準地名的,由有審批該建筑物名稱權限的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地名管理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開發(fā)區(qū)管理委員會依照市人民政府授權,比照區(qū)縣人民政府職責,負責開發(fā)區(qū)范圍內(nèi)建筑物命名、更名、備案、公告等管理活動。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市民政局、市資源規(guī)劃局2019年5月28日發(fā)布的《西安市建筑物命名管理辦法》(市民發(fā)〔2019〕144號)同時廢止。

    市民可通過

    以下三種途徑發(fā)表意見建議

    一、電子郵箱請反饋至362938584@qq.com,郵件主題請標明“公開征求意見”。

    二、電話請反饋至029-85579189、029-85579179。

    三、信函請郵寄至西安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建筑業(yè)勞動保險基金管理中心(西安市雁塔南路300-9號西安住建大廈A座0808室),并在信封注明“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時間截止2023年8月7日。




    責任編輯:胡睿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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